[30分]对国际贸易实务的“数量机动幅度”条款能否这样理解?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30 02:48:00
我是一名中专的教师,不是初学者,请达人围绕我的提问内容回答,拒绝抄书、复制回答哟(书上的大路货文字要是有的话我也不会来提问了)。
例如规定增减幅度5%,然后合同签订出口1000吨大米,是不是这个意思——如果买方接货时检验公司出具证明说是1007吨,则进口方就要付1007吨货的货款;如果到货检验说是只有991吨大米,则进口方只要付991吨大米的货款即可?
然后,假如出口方实际出口1060吨大米,按理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(1060-1050=10吨),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。“收取”是何意?“不收取”又是何意?是不是意味着拉走货物,还要给出口方相应的“多交的”货物的钱,才算“收取”,是不是即使从码头拉走货物但是进口方不支付多交的货的货款,也不能算作是“收取”?
请达人回答,我会给分的,而且我每两天看一次百度知道,答好了有加分,请放心。
lewiscn啊,您没有回答“收取不收取”的含义哪,还有,既然你说“实际贸易交易中,不可能出现多交货物的现象”,那么国贸书上为何明明白白写着:预期交货时市价可能将下跌,现在多装就对卖方有利?
您再仔细看一遍我的问题再来回答好吗?别的人也可以参与回答。

你所设定的情况都是想像中的情景,与实际出现的情况没有相似之处。目前大宗货物的交易基本都是用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,信用证的溢短装条款与机动幅度的概念相同,如果规定了5%的溢短装条款,无论卖方运出的货物是否超过规定,只要提交给银行的单据符合条款规定,则开证行就付出货款。
就国际贸易的合同而言,大宗散装货物的重量在运输途中会发生变化,并不一定与装运时的重量完全一致,因此合同规定了机动幅度,以便限制卖方故意少装货物。 实际贸易交易中,不可能出现多交货物的现象,只有少交的情况。